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年度编制计划。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但确需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