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年度编制计划。

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但确需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