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有效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立项申请,经区域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或者由区域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立项。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省级区域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州(市)级区域发展规划,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的区域发展规划,由指定的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职权和程序报指定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