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立项申请,经区域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或者由区域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立项。

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省级区域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州(市)级区域发展规划,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的区域发展规划,由指定的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职权和程序报指定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