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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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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有效
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组织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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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