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拘留所、看守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机构,应当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未成年人服刑场所应当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开展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