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销毁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