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5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Article 46Amended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销毁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