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专门学校或者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在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也可以向原学校申领毕业证书。原学校根据专门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颁发毕业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