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管教无效,在原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其监护人或者原学校提出申请,或者由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其送专门学校或者职业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