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管教无效,在原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其监护人或者原学校提出申请,或者由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其送专门学校或者职业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