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团体、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