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团体、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