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通过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设置专门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