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通过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

设置专门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