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指导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