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坚持保护与教育、预防与矫治相结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