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支持从事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