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学校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对不在学、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跟踪教育管理机制,预防和制止其实施不良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邀请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