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发现未成年人旷课、夜不归宿或者流落街头、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规劝其返回学校、住所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必要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