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坚持保护与教育、预防与矫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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