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未成年学生的在校情况,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