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资源配置、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