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资源配置、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