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考核,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