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放任其离家出走;(二)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三)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四)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