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拒绝履行。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