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