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在其清真食品包装物上打印《清真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