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植物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鼓励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保护以及与植物园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建设。对植物园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