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在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给予扶持。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