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对因施工毁坏的植被和设施,应当依法赔偿。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拆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