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植物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确因科研需要对植物进行采样的,须经植物园管理机构批准,由植物园管理机构指定专人采集,并交纳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