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未经同意对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摄影、录音、录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