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物、资料损毁或者灭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