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实物、场所、原始资料等;

(三)享受传承补贴,参加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相应报酬;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