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表现形态或者传统技艺;

(二)在当地或者同行、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其他基本条件和要求。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