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传播第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表现形态或者传统技艺;(二)在当地或者同行、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其他基本条件和要求。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