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传播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和确定。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