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