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