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管理信息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