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涉及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登记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投诉事项由被投诉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并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