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