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