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