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九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