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十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对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