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