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