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都有监督、制止、检举的权利。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