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利用水资源从事旅游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资源环境,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防洪安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