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怒江、澜沧江、独龙江干流和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