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湿地保护小区建立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