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又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分布相对集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