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三)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