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六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